来源: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2020-07-17
《盐田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是进一步规范我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补贴发放的基本制度。分总则、扶持对象和标准、申报程序和材料、审批和拨付、管理和监督、附则共六章25条。对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补贴的受理、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发放、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扶持办法》制定的原则。
《扶持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和《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扶持办法》。
二、关于《扶持办法》修订的目的。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要求,原《扶持办法》区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小组职责和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资金审批程序需进行修改调整。
三、关于资金补贴的受理、审批、资金发放问题。
资金的评审及公示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三)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专家评审结果和拟拨付资金情况提交工作小组会议商议,并出具决策建议。
(四)公示。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工作小组提出的决策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资金补贴或奖励名单及金额,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最后,经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下达指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四、关于监督管理问题。
本办法第五章中明确规范了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助的单位,要收回已拨付的发展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发展资金申请。
区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资金的年度安排和拨付。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说明
在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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